第四課 因信稱義
羅馬書第四章
從上一課我們知道甚麼是被稱為義,這便引出另一問題:
福音是否與舊約聖經一致的?
保羅曾經兩次指出福音與舊約是一致的,如今他要去證明這是真的。他用兩個人作例子:亞伯拉罕,一個活在律法頒佈之先的人;大衛,一個在律法頒佈多年後的人。
1. 亞伯拉罕的例證(四:1-5)
亞伯拉罕是怎樣稱義的?如果是靠人的行為,他在神面前便可以誇口。但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被造之物能在造物主前誇口(2)。舊約清楚地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怎樣得救的(創十五:6)。他是由於相信神而被稱義(3)。因此,神使罪人稱義,不是由於人的行為,是因信並藉著恩典(4-5)。恩典就是神給人救恩的基礎。信就是人得到救恩的渠道與方法。請熟讀背誦四章4-5節。
2. 大衛的例證(四:6-8)
那麼大衛的經歷是否也符合這條件?當然符合。因為大衛說:那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不是靠守律法,而是藉著恩典;也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堿O講及一個得赦的罪人,而不是一個守律法的正直人(7);他亦曾說:「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堣]沒有提到人的努力,這全是神的恩典(8)。
3. 割禮的問題(四:9-12)
但舊約豈不是教導我們:行割禮是得救的必要條件嗎?答案是否定的。亞伯拉罕在未受割禮之前已得稱為義;他後來行割禮,只是一種外在的記號,是在神�埵]信稱義的記號。因此,他成為所有真信徒之父。
4. 律法的問題(四:13-25)
難道遵守律法與被稱為義之間沒有關係嗎?完全沒有!稱義是由於恩典,不是藉著律法。
神曾應許亞伯拉罕,他(藉著基督)將承受世界為產業,這不是基於律法的。換言之,這並沒有附帶條件,也不在乎亞伯拉罕所作所為,這應許只出於神便行了(13)。其實,如果應許是本乎律法的行為,那便不需要信心了。同時這應許也會沒有價值可言,因為沒有人能配得上它的條件(14)。
律法所能做的,就是定那些不能遵守律法的人的罪(15)。因此,神命定了得救是要本乎恩典也因著信心。這是唯一的途徑能使永生的應許落實。如果善行是必要的條件,我們可能永遠都不能肯定自己做得夠,或做對那正確的善工。如果人要做一些工作才可以得救,那麼時常都會有人不符合條件了。相信基督是唯一的方法,是每個人都能做,同時又不必靠個人去積功累德。
小組討論:
1.根據創世記十五:6的記載,亞伯拉罕做了甚麼使他能得救?有沒有其他方法能令我們從罪所應得的懲罰中得拯救?
2.試讀詩篇三十二:1-2,舊約怎樣告訴人得救的辦法?
3.割禮的目的是甚麼?你是否認為人當它是一種可以令他們得救的途徑?
4.遵守律法是否能使人在神眼中成為義?我們是否要善行,才能遮蓋我們的罪(即將功贖罪)?
Return to Table of Contents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