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穌允許離婚嗎

 

ἐγὼ δὲ λέγω ὑμῖν ὅτι πᾶς ὁ ἀπολύων τὴν γυναῖκα αὐτοῦ παρεκτὸς λόγου πορνείας ποιεῖ αὐτὴν μοιχευθῆναι, καὶ ὃς ἐὰν ἀπολελυμένην γαμήσῃ, μοιχᾶται.

「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竇福音5:32;19:9)

 

1. 背景

有些法利塞人試圖以一個離婚問題試探主耶穌:「許不許人為了任何緣故休自己的妻子?」(瑪竇福音19:3-9;5:31-32;馬爾谷福音10:11-12;路加福音16:18)

以色列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分歧。希勒派的追隨者認為丈夫幾乎可以用任何理由與妻子離婚沙邁派的追隨者則認為除非妻子犯了性罪行否則丈夫不能與妻子離婚。主耶穌沒有捲入希勒派沙邁派的爭論祂提醒這些宗教領袖,天主建立婚姻盟約的初衷,天主創造人類成為男性和女性(瑪竇福音19:4;創世紀1:27)。在婚姻中祂把他們聯系在一起有著不可分割的盟約。這種盟約比親子關係更高因為男人是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成為一體(創世紀2:24)。因此天主所結合的人不應該分開(格林多前書7:10)

法利塞人意識到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接著質問祂為甚麼梅瑟允許離婚(瑪竇福音19:7)主耶穌的回答是梅瑟給予這個許可,是因為人們心硬(申命紀24:1-4;瑪竇福音19:8),但這不是天主對婚姻的原意,祂希望丈夫和妻子永久生活在一起,除了「姘居」外,凡是離婚都是錯的(瑪竇福音5:32;19:9)

 

2. 問題

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可是祂以「姘居」為由,批准離婚(瑪竇福音5:32;19:9),這似乎與祂自己的立場自相矛盾。於對觀福音書,這條款只記載於瑪竇福音。聖經學者對這「例外條款」的含義存在分歧

 

3. 提案

「姘居」的希臘文名詞是πορνείας。對於這名詞,聖經學者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提案:

  1. 「姘居」作為一種性犯罪只有在猶太男女在訂婚期間才能發生。如果在此期間發現該婦女懷了孕(就像聖母瑪利亞記載於瑪竇福音1:18-19一樣),就可以離婚。

  2. 「姘居」作為通姦的同義詞。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通姦是離婚的唯一充分理由。在持這觀點的人中有些人認為再婚是可以的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再婚是不可以的。

  3. 「姘居」是指一種無情的、頑固的、持續不悔改的婚外性行為(不是偶然一次性的)。因此這種持續的婚外性行為將是離婚的基礎因為這種不忠和無情的性行為徹底破壞了婚姻關係。

  4. 「姘居」是指法律禁止的近親亂倫婚姻關係(肋未紀18:6-18;20:21)。如果一位丈夫發現他的妻子是近親實際上這是一個無效的婚姻。那麼這便是合理的離婚理由。在當時有一個例子洗者約翰批評黑落德娶他兄弟斐理伯的妻子因為這是屬於被禁止的亂倫非法婚姻(瑪竇福音14:3-4;馬爾谷福音6:16-20;肋未紀18:16;20:21)個解釋在其餘《新約聖經》也有相關的記載(宗徒大事錄15:20,29;格林多前書5:1)

 

4. 評論

提案13很大機會是 錯的因為它們忽視了主耶穌教導我們要寬恕別人的過犯(瑪竇福音6:12;18:22;路加福音6:37;約翰福音20:23)。根據這段對觀福音的上文下理(瑪竇福音5:31-32;19:3-9;馬爾谷10:11-12;路加福音16:18),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換言之這「例外條款」的含義,不得違反婚姻的永久性這個原則。提案4提供了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因為亂倫是天主所禁止的因此應該把它視為無效的婚姻。因此這「例外條款」與婚姻的永久性沒有任何矛盾或衝突。

 

5. 結論

主耶穌實際上是說離婚是不允許的除非婚姻本身是無效或非法的。換句話說主耶穌絕不容許在正常情況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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