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耶穌允許離婚嗎
ἐγὼ δὲ λέγω ὑμῖν ὅτι πᾶς ὁ ἀπολύων τὴν γυναῖκα αὐτοῦ παρεκτὸς λόγου πορνείας ποιεῖ αὐτὴν μοιχευθῆναι, καὶ ὃς ἐὰν ἀπολελυμένην γαμήσῃ, μοιχᾶται.
「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瑪竇福音5:32;19:9)
1. 背景
有些法利塞人試圖以一個離婚問題試探主耶穌:「許不許人為了任何緣故休自己的妻子?」(瑪竇福音19:3-9;5:31-32;馬爾谷福音10:11-12;路加福音16:18)
以色列在這個問題上存在分歧。希勒派的追隨者認為,丈夫幾乎可以用任何理由與妻子離婚,但沙邁派的追隨者則認為,除非妻子犯了性罪行,否則丈夫不能與妻子離婚。主耶穌沒有捲入這希勒派和沙邁派的爭論,祂提醒這些宗教領袖,天主建立婚姻盟約的初衷,天主創造人類成為男性和女性(瑪竇福音19:4;創世紀1:27)。在婚姻中,祂把他們聯系在一起,有著不可分割的盟約。這種盟約比親子關係更高,因為男人是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成為一體(創世紀2:24)。因此,天主所結合的,人不應該分開(格林多前書7:10)。
法利塞人意識到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接著質問祂為甚麼梅瑟允許離婚(瑪竇福音19:7)。主耶穌的回答是,梅瑟給予這個許可,是因為人們心硬(申命紀24:1-4;瑪竇福音19:8),但這不是天主對婚姻的原意,祂希望丈夫和妻子永久生活在一起,除了「姘居」外,凡是離婚都是錯的(瑪竇福音5:32;19:9)。
2. 問題
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可是祂以「姘居」為由,批准離婚(瑪竇福音5:32;19:9),這似乎與祂自己的立場自相矛盾。於對觀福音書,這條款只記載於瑪竇福音。聖經學者對這「例外條款」的含義存在分歧。
3. 提案
「姘居」的希臘文名詞是πορνείας。對於這名詞,聖經學者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提案:
「姘居」作為一種性犯罪,只有在猶太男女在訂婚期間才能發生。如果在此期間發現該婦女懷了孕(就像聖母瑪利亞記載於瑪竇福音1:18-19一樣),就可以離婚。
「姘居」作為通姦的同義詞。婚姻中的任何一方,通姦是離婚的唯一充分理由。在持這觀點的人中,有些人認為再婚是可以的,但另一些人則認為再婚是不可以的。
「姘居」是指一種無情的、頑固的、持續不悔改的婚外性行為(不是偶然一次性的)。因此,這種持續的婚外性行為將是離婚的基礎,因為這種不忠和無情的性行為徹底破壞了婚姻關係。
「姘居」是指法律禁止的近親亂倫婚姻關係(肋未紀18:6-18;20:21)。如果一位丈夫發現他的妻子是近親,實際上這是一個無效的婚姻。那麼,這便是合理的離婚理由。在當時有一個例子,洗者約翰批評黑落德娶他兄弟斐理伯的妻子,因為這是屬於被禁止的亂倫非法婚姻(瑪竇福音14:3-4;馬爾谷福音6:16-20;肋未紀18:16;20:21)。這個解釋在其餘《新約聖經》也有相關的記載(宗徒大事錄15:20,29;格林多前書5:1)。
4. 評論
提案1至3很大機會是 錯的,因為它們忽視了主耶穌教導我們要寬恕別人的過犯(瑪竇福音6:12;18:22;路加福音6:37;約翰福音20:23)。根據這段對觀福音的上文下理(瑪竇福音5:31-32;19:3-9;馬爾谷10:11-12;路加福音16:18),主耶穌主張婚姻關係是永久的。換言之,這「例外條款」的含義,不得違反婚姻的永久性這個原則。提案4提供了一個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因為亂倫是天主所禁止的,因此應該把它視為無效的婚姻。因此,這「例外條款」與婚姻的永久性沒有任何矛盾或衝突。
5. 結論
主耶穌實際上是說,離婚是不允許的,除非婚姻本身是無效或非法的。換句話說,主耶穌絕不容許在正常情況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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