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中「信」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的正確定義

 

早期西教士來中國傳福音,由於西教士不懂中文,也由於本地華人不懂聖經原文希臘文,大家在最有限資源的情況,在中文和合本統一把聖經原文的「信」(πίστις  Transliteration: pisteōs字用中文一個單字去翻譯,翻譯為「信」,英文聖經卻正確翻譯為「faith」,即是「忠信」或「效忠」的意思。

希臘文意思:

 

由於中文翻譯為「信」,於是誤傳了得救的道理。「信」,在中文,最直接的第一個印象是指「相信」believe。因此,早期華人傳教士在佈道會都教導聽眾,得救的唯一條件是「相信」主耶穌是救世主就可獲永生,甚至有人主張,任何人純粹相信主耶穌曾經被釘在十字架上,我們只需要純粹相信這歷史事件曾經發生,就可以得救了,我們不需要效忠於基督,更不需要受洗及參加教會聚會,甚至可以繼續任意犯罪。這個錯誤蓋念一直流傳到現代,根深蒂固!由於這翻譯沿用久遠,華人教會亦沒有打算修正。若果有人提出還包含其他意思,就會被人批評你是異端,被人亂扣帽子批評你主張嫌相信主耶穌都不足夠,還要附加好行為。

1. 聖經中「信」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的具體例子

其實「信」正確的定義可以從聖經找到相當具體的例子幫助世人明白。當聖經談及「信」的時候,經常會引述一個經典例子,就是:阿伯拉罕因信稱義的故事,他用實際行動去證明對神的忠誠,這才是神心中「信」的標準(創世記 22:1-13; 雅各書 2:21-24)

阿伯拉罕因信稱義,並不是純粹因為他相信神的存在或神的工作,而是他接受神給予他的命令,並忠心順服去做,沒有對神的命令有任何質疑。

根據這聖經例子,聖經中「信」是忠信順服的意思,並不是純粹相信某一件事曾經發生的意思。故此,英文聖經是採用「faith」這字去翻譯,而不是「believe」。「因信稱義」這教義在英文神學書的翻譯是「Justification by Faith」。

換句話,得救的條件是要接受主耶穌基督是你的主,要信靠忠信服從至死,而不是單單相信主耶穌基督曾經完成救贖工作。主耶穌基督確實曾經完成救贖工作,但是這和你有甚麼關係呢?你要和祂有主僕關係,你才能夠受惠於這救贖工作。

說一個例子幫助你明白:有一條鐵路剛由政府為市民建造完成,是可以從香港通往廣州。你相信這條鐵路曾經由政府建造完成,可是這鐵路和你去廣州毫無關係,除非你有親身去乘搭這鐵路的列車,中途並沒有下車,直達終點廣州為止,否則你並沒有受惠於這鐵路的完成。

2. 「信」和好行為的關係

最受到華人基督教會誤解關於「信」的經文是:

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而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以弗所書 2:8-9)

Τῇ γὰρ χάριτί ἐστε σεσῳσμένοι διὰ πίστεως·καὶ τοῦτο οὐκ ἐξ ὑμῶν, θεοῦ τὸ δῶρον·

For by grace you have been saved through faith. And this is not your own doing it is the gift of God.

可是,這經文一直困擾很多勤讀聖經的基督徒,因為他們都在聖經裏找到有大量矛盾的經文,例如:

「不是每一個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都能進天國;惟有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馬太福音 7:21)

「你這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沒有用的嗎? 21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得稱義嗎? 22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相輔並行,而且信心是因著行為才得以成全的。 23 這正應驗了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了上帝,這就算他為義」;他又得稱為上帝的朋友。 24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25 同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另一條路出去,不也是因行為稱義嗎? 26 所以,就如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各書 2:21-26)

返回以弗所書2:8-9這段經文:

「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

意思是得救基本上是神的「恩典」白白送給全人類;但也必須要因著「忠信、效忠」唯一的真神主耶穌基督才能獲得。

「這並不是出於自己,而是神所賜的」

因為無論是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工作或給予聖靈指導人類成聖也是神所賜的。

「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

配合上文的意思,應該正確解釋為:不是好像無神論者想純粹出於自己積善的好行為,排除基督的拯救恩典,而賺取永生。給你一個例子幫助你明白道理:

有很多窮學生無錢讀大學,有一位仁慈的長者送學費,這是免費的恩典,人人可得。但是,最終並非所有窮學生都可以成功大學畢業,因為學生必須要:

1. 願意接受這免費的資助;及

2. 努力完成大學課程的訓練才能畢業。

有些學生不願意接受資助,又有些學生以為有這仁慈長者撐腰就可以不用功學習偷懶,也有些中途退學了。有少部份終於成功畢業了,但是他們不敢自誇,因為知道並非純粹靠自己的努力,而是因為有這仁慈長者的資助,才能有機會畢業。

在實際教會生活中,大家也經常看見好多曾經決志信主的人,都流失了,甚至成為反基份子。當牧者要求初信的要努力參與教會聚會,奉獻,查經,靈修,不要犯罪,要活出好的基督徒榜樣,但往往被反指這些是好行為,是違反聖經中記載對於得救是完全不需要的行為。

對於上述種種問題,由於誤解為純粹「相信」,所以沒有令人信服的答案。因此,由於無法解釋,才衍生出「加爾文」的錯誤假說:就是神是偏待人的,神喜歡誰得救都得,這是神的主權,神不需要向世人解釋或交代。總之:不要問,只要信加爾文的主張,持相反意見的都是異端!

若果得救的唯一條件是純粹「相信」主耶穌曾經被釘在十字架上,我們只需要純粹相信這歷史事件曾經發生,我們不需要效忠於基督,就可以得救了,那麼,魔鬼肯定知道並相信主耶穌的十字架事跡,為何聖經記載魔鬼不能得救呢?

其實,若果大家肯認真的查閱聖經原文希臘文的意思,就明白原來是翻譯的問題所致,原文是指「忠信」、「效忠」的意思,並非純粹「相信」,當然啦,相信是第一步,若果連相信都做不到,就更加無可能做到忠信的境界。

當閲讀舊約的時候,也經常提出疑問:舊約時代的人是如何得救?因為他們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可是,主耶穌卻在福音書說:舊約的律法不單止沒有被廢,反而成全了。在舊約時代,神給予摩西律法,特別是十誡,要求效忠唯一的真神,這就是舊約時代的得救條件。

在教會時代,得救的唯一條件:也是效忠於唯一的真神(主耶穌基督)。因此,主耶穌說對了,舊約並没有被癈除,而是成全了。舊約和教會的唯一分別是:主耶穌已降生,所以教會時代的信徒更加清楚了解,原來主耶穌基督,就是舊約所預言的唯一真神。

純粹靠自己的好行為去累積善功而賺取永生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超出人的能力範圍,唯有透過主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才可以獲得永生。作為主耶穌基督的門徒,認主耶穌基督為主,應該順服祂的教導,就是要有好行為,這是為基督作見證,榮耀基督,作為良好的榜樣,吸引其他人信主。「信」是首要的基礎,好行為是真「信」所衍生出來的效果。換句話說,「信」是因,好行為是果。因此,信徒要有好行為是理所當然的事,並不是因為要賺取得永生,而是信徒應有的本份,由於神是聖潔的,作為神的門徒,當然要效法神,要有聖潔的好行為,令其他還未信主的人看見你的好行為,可以知道我們的神是何其尊貴。 

無論是「信」或好行為,都不是純粹靠自己的能力可以達到的。當你願意選擇主耶穌基督作為你的救主,神會賜給你力量,一直保守你到天國。但是,同一時間,神也容易你的自由意志存在,你隨時可以反悔離開,這並不是神不保守你或神沒有能力,更不是神沒有權威或讓步妥協,而是神尊重你的抉擇。神不會強迫任何人接受祂,因為神想獲得世人對祂的真愛,然而真愛是必須在自由意志的情況下才能獲得。

3. 「信」和好行為和末日審判的關係

聖經有清晰的記載,每人都要按照生命冊書卷所記載的行為受審判受報應。神的審判要先從神的家開始,這反映了我們的神是公義的,會按照事實的記錄,有賞有罰,不會偏心。

真正的信徒和拒絕不信的人也同樣受到審判,分別在於信徒所犯罪行為的欠債被主耶穌基督擔當了,被豁免了,所以不被追究,可以獲得永生的最基本資格,所以審判就集中在信主後所作的好行為,按照為主所作的善功,論功行賞,例如:獲得冠冕或被委以重任。

不信的人,由於拒絕接受主耶穌基督的幫助,所以唯有靠自己,若果通過不到神所定的標準,就不獲永生的資格。

至於從來沒有機會聽福音或者沒有辨別對錯能力的人,神會按照這些特殊情況考慮他們的行為,給予他們公平的審判,他們是有機會通過審判而獲得永生的最基本資格。

若果凡是沒有信主的人都注定要受永死,為何神仍然要浪費時間作出審判,這不是多餘嗎?

4. 雖然「是從神賜下的(以弗所書 2:8),但是人類也有責任配合

神賜很多東西給全人類,無論是好人壞人,陽光及空氣都會賜給全人類。救恩及信心也是這樣,神也是賜救恩及信心給全人類,但神要求人類用自由意志去選擇接不接受。

雖然是從神賜下的,但是神也有主權批准人有自由意志選擇隨時離開或返回,神不會強迫想離開的留下,這才叫做神的主權,神的全部主權應包括:批准離開及返回,當你願意接受神的保守,神肯定有能力做到。

甚麼是?當你完全100%知道這是事實,你就不需要信,因為已經知道了,就沒有信或不信這回事。信,即是當你還未完全知道事實,好像玩 master mind 未開估,別人要求你信佢,你信佢,這才是信。

給你一個例子幫助你明白道理:人類抉擇信主,就好像法官判斷案件的對或錯的情況一樣。有一天,有一個小偷被警察拘捕了,被帶上法庭,法官是從來沒有在現場親眼目睹案發經過的,法官根本看不見小偷犯案過程,法官根本就不知情,法官只能靠控辯相方所提交的證據,包括:人証、物証,來決定到底信控方還是辯方?這才是信!若果法官當時親自目睹案件發生,看見這位疑犯有或沒有偷東西,他就能夠100%肯定知道實情,根本就不需要信!信是因為你不能夠完全肯定,這才需要你信。

人類信主也是一樣,特別是現代人類,根本沒有機會目睹基督有沒有被釘在十字架上。人類以有限智慧,根本就不可能100%完全明白聖經或福音的道理,在這情況下,人類才會有信這回事。神要求你信祂,是基於你還未上天國見到神,未見到,你都信祂,這才是信。當你死後,假設你真正上到天堂,你看見神,已經開估了,你就沒有信或不信這回事,因為你已知道了,不需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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