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 救恩
羅馬書三章21-31節
研讀到現在為止,我們已明白所有人都是罪人,而且都在神的震怒之下。聖潔的神一定要見到罪被懲罰,而且神對罪所定的懲罰就是死。最大的問題就是:
一位聖潔的神怎能稱罪人為義?
在這些經文中,保羅用因信稱義的教義作為答案。這是非常重要的經文,概括了重大真理的內核。在未進行探索之前,我們一定要查考一下在新約聖經所說“因信稱義”的意義。
1. 甚麼是因信稱義?
因信稱義是神的作為。神在一個罪人相信耶穌基督那一刻便視他有資格進入天堂。
這並不表示這信徒本身便成為無罪和公義。這好比是神用義袍遮蓋了他。神現在是看他在基督�堙A因而接受了他,並不是因他是誰,是因耶穌基督本身和衪的作為。
「神眼注視我救主,然後祂再看看我;
我因愛子蒙悅納,又有自由又喜樂。」
有些人認為「稱義」的意義是好像我從未犯過罪一樣。另一些人就認為「稱義」是好像我已死了,這些定義也可以接受。不過,這只指出罪的代價已經由基督付出。“因信稱義”的意義超越這個界說,它教導我們:一個信了基督的罪人現在藉著基督在神面前得了完全的地位。
「近,離神非常之近,我不能再近,
因在基督�堙A我就如基督那麼近。」
畢爾遜(A.T. Pieson)就這麼說:「神使罪人稱義時,實際上是當他們不義時稱他們為義。並不歸罪於那有罪的人,卻是加義於那無義的人。」但神沒有與罪妥協,或容忍在基督徒身上的罪。神先算我們為聖潔,然後進一步使我們成為聖潔。這個運作稱為「成為聖潔」,這工作直等到信徒回天國時才能完成。
2. 因信稱義是怎樣成就的?
現在我們要細心觀察保羅怎樣表達這個動人心弦的真理。
首先,在21節我們看見神的義已被顯明出來。意思就是神有一方法是使罪人成為義,將義加給罪人,卻無損於祂自己的義,這是與律法無關的。人稱義不是靠遵守十誡,也不是靠其他的努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舊約也印證了這個道理。這道理就是藉著「因耶穌基督」(22),是罪人得以成義的途徑,也是為眾人和一切相信的人所預備的(22)。猶太人和外邦人並沒有分別,人人都犯了罪,因此人人都需要神的義。這義是為所有的人預備,要加給所有相信的(22,23)。人是“藉恩典白白稱義”(24),說明人得救恩是不須付出代價,但這是不配得到的。祇有一個原因使神理會我們,就是因祂是慈愛、憐恤和滿有恩典的神。
因信稱義是「由於耶穌基督的救贖」。基於這點神便能拯救人類,神不能忽視或寬容罪。律法是要求罪人的死。神為滿足律法的要求,而差祂無罪的兒子為罪人死。基督就為所有接受祂的人受了律法的制裁。因此,基督就成了一個「挽回祭」(25)。意思是藉基督所流的寶血,神一切的公義要求便得了滿足。神是因基督的工作而滿足了。所以祂能施憐憫給那些接受救主的人。
福音又解釋了神何以能在舊約時代寬恕人的罪(25)。「先時所犯的罪」是指那些在基督被釘十架前的罪,這些罪也基於基督的工作而被赦免。舊約信徒是憑信心瞻望未來十架的救贖,正如我們今天回顧過去的一樣。因此很清晰地便表明了神怎樣使一切相信耶穌的得以成義,和怎樣可以同時自己為義(26)。雖然神公義的要求,是罪人必死,但祂的慈愛卻盼望救恩臨到失喪的人。從差祂的兒子為罪人死,祂圓滿地解決了這難題。
救恩的計劃排除了人類的自誇(27)。如果人能藉一些努力而得到救恩,他們便會自誇。但相信神是沒有功勞可以累積,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結論:
人是單靠信而得以成為義,不是靠遵守律法的行為(28)。稱義是給外邦人也給猶太人的(29,30)。福音沒有廢掉律法(31),神的律法要求人完全的順服,否則就會因不遵守律法而死亡。由於人人都違反了律法,所以人人都要死。但是我們知道基督用死去滿足律法在罪人身上的要求:因此,當我們傳因信得救之道,便維護了律法,因為基督的死滿足了律法上的要求。
阿爾伯特米得蘭(A.Midlane)的一首詩中,將稱義的真理表達得非常美麗:
「神顯明了祂完全的義,見證在耶穌的寶血裡;
祂公正的義,祂奇妙的愛!全由十字架上顯出來。」
「神審判罪人依據律法,律法要求於罪人的是死;
但神藉基督的十字架,雖救的是罪人卻仍顯為義。」
「罪的重擔都壓在耶穌身上,耶穌的血將罪債清償;
神嚴正的義不再要求,憐憫的神!
自由的把人拯救!」
「罪人因信得釋,他說『救主為我而死』,
主血真正『奇妙』,罪人因主血與神和好。」
小組討論:
1.誰可以得到神的義並怎樣可以得到?
2.羅三:12說我們都是罪人。神的計劃怎樣使罪人成為義和怎樣救贖罪人?
3.神如何將稱義之恩給那些在基督被釘十字架之前的人?
4.試從字典�塈銗X救贖和稱義的意義。然後根據這些定義用自己的文字寫出羅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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