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課 信心與行為(2:14-26)
這幾節經文,可能是雅各書中,最具爭議性的部份。即使教會中偉大傑出的馬丁路德也覺得:雅各教導的因行為稱義,與保羅堅持的因信稱義之間,似乎有著矛盾。這幾節經文,常被異端用來支持:得救是靠著信心加上行為的說法。換句話說,相信主耶穌為救主,還不夠,還得在祂的救贖工作上,加上人自己的善行與虔誠。這一段也許應當用「因行為稱義」為標題,因為有靠行為稱義的意味存在。實際上,要抓住稱義的全盤真理,就要清楚的了解,我們是因恩典而稱義(羅三24)。這意思只是我們原本不配被稱為義,但因信而被稱為義(羅五1)。信是人類對神恩典的回應;因信,我們接受白白的禮物;只有信,才可享用神為我們成就的事。我們靠著血稱義(羅五9);我們要稱義,血是必須付的代價。基督的寶血付清了罪債,滿足了公義的要求,神因此可以稱罪人為義。我們因神稱義(羅八33);事實是:稱人為義的是神。此外,我們是因行為稱義(雅二24);行為是信心的實際外在證明。信心若沒有外在的行為表現,就看不見了。因此,人是因恩典、因信、因血、因神、因行為而稱義,這完全沒有衝突。這些說法只是呈現同一個真理的不同面。恩典是神稱人為義的原則,信是人接受恩典的方法;血是救主必須付的代價;神是稱人為義的主動發起者;行為是結果。
海倫.肖(Helen Shaw)用下列的話,把這事表達得很美:
神無上的恩典揀選我
使我在天有一席之地
因祂的美好旨意
使我靠恩典得稱為義
按所定的時刻基督死在各各他
流出深紅的大水
使極端的污穢變白如雪
我靠寶血得稱為義
神使祂復活;這是誓約
不信的惡心應當消減
祂復活滅絕了所有的懼怕
我因大能得稱為義
聖靈導引我
明白聖經所說的
我緊握基督為我死的真理
我因信得稱為義
你若懷疑我是屬基督的,
只要有一點兒懷疑,
我就用行為證明我是屬祂的,
我是因行為稱義的。
讚美主,全屬乎祂;
恩典、信心、寶血,
復活大能、行為,
我是因神稱義的。
雅各堅持:信心若不帶出好行為,是不能得救的。對這一節經文,有兩個關鍵可大大的幫助我們瞭解。首先,雅各說的不是:「…有什麼好處?…一個人縱然有信心…」,他說的是:「…有什麼好處?…一個人說他有信心,」,換句話說,問題不是一個人真正有信心,卻仍然不得救。雅各是形容:只有嘴巴承認的人,說他有信心,可是在生活中,卻沒有任何的徵象顯示出來。第二個有用的題解得自美國標準版聖經,在該版中,這一節以問題「這信心能救他嗎?」作結束。換句話說,這種信心能救他嗎?若要問雅各指的是那一種信心,答案在這一節經文的前面部份。他論的是:只用口頭說,沒有好行為做後盾的信心。這樣的信心是沒用的,全是空談而已。
現在說明只有口說、沒有行為的信心的無用。雅各介紹了兩組人,一組是既無足夠食物吃、也沒有衣服穿的人。另一組則是衣食都有,但是不願與人分享;他們自認慷慨,只對那缺乏的弟兄說:「去穿點衣服,好好的吃一餐吧!」卻是連舉手之勞的事都不肯做的人。這種話有什麼用?肯定是沒用的,既不能填飽肚子,也不能暖和身子。
因此,信心若不行出來,本身就是死的。沒有行為的信心,根本就不是信心,只是口頭說說而已。雅各不是說:我們得救是靠信心加上行為。持這種觀點,就羞辱了主耶穌基督完成的工作。我們若是靠著信心和行為得救,那麼,就有耶穌,並我們自己兩個救主了!新約聖經很清楚的擺明,救主只有一個。雅各所強調的是:我們不僅是靠信心的行為得救,更是靠那在生命中產生好行為的信心而得救。換句話說,行為是救恩的果子而不是根,是其結果而不是緣由。
真信心與好行為是分不開的,雅各用兩個人之間辯論的片斷來說明;第一個是真正得救的人,是說話者。第二個是自認為有信心,卻沒有用好行為來證明的人。第一個人向對方,發出一個無法回答的問題。我們把這會話精簡為:第一個人用糾正式的、理直氣壯的語氣說:「沒錯,你說你有信心,可是,你沒有行為可茲證明。我認為信心必須有生活上的好行為做後盾,若要你把那沒有好生活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你辦不到,因為信心是看不見的;別人要知道你有信心,你只能用生活行為證明出來。我要用行為把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這一節的關鍵字是「指」,「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沒有行為的表現,信心是無法指出來的。
辯論繼續著,說話的還是第一個人。一個人所承認的信心,也許只是在心理上同意某一件眾所週知的事實。這種理智上的同意,不包含全人的奉獻,不會產生生命的改變。相信上帝存在是基本,沒錯,可是不夠。連鬼魔都相信神的存在,他們想到將來神所要給它們的最後懲罰,可是戰兢的。鬼魔相信事實,卻不降服於神,這不是使人得救的信心。當一個人真心相信了主,必是包含了身、心、靈完全的委身。這種委身的結果是帶來生命的改變。信心沒有行為是頭腦上的相信,生不出果效來的。
雅各舉出舊約的兩個信心與行為的例子。包括一個猶太人亞伯拉罕、一個外邦人喇合。亞伯拉罕因著把以撒獻在祭壇上的行為稱義。為要從適當角度來了解這真理,讓我們翻到創世記第十五章6節,讀到的是:「亞伯拉罕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此處亞伯拉罕是因為相信而稱義,換句話說,他是因信心稱義,不是到了在廿二章說到亞伯拉罕獻上他兒子時才稱義。這事以後,他才是因行為稱義。亞伯拉罕一相信耶和華,在神眼中就是義的了。只是在相隔七章的經文之後,神便試驗亞伯拉罕。亞伯拉罕用願意獻以撒,來證明他的信心是真的。他的順服表明他的信心不只是頭腦的相信,而且是出自內心的奉獻和委身。
一直有人不認同的說:亞伯拉罕獻以撒時,沒有第三者在場,所以沒有人可以證明這個信心的事實。但是,陪伴亞伯拉罕的兩個年青人(編按:欽定本中「兩個僕人」作:two of his young men),在不遠之處,等待亞伯拉罕和以撒從山上回來。再者,以撒在場。另外,亞伯拉罕甘心順從神的話語而殺兒子的事,已存記在聖經中,如此,向各個世代證明他,那真實的信心。
這就很清楚了,亞伯拉罕的信心影響了他的行為,而他的信心因他的行為得以完全。真信心與行為是分不開的。前者產生後者,而後者證明前者。從獻以撒的事上,我們看到亞伯拉罕信心的實際證明。這是聖經說的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實際證明。他的好行為證實了他是神的朋友。
於是我們下了這個結論:人是因行為稱義,不單是因信(第24節)。再說,並不是說他是靠信心加上行為稱義的。向神,他是因信稱義,向人,他是因行為稱義。在他相信那一刻,神就稱他為義了。人說:「把你的信心拿給我看!」唯一可行的方法是拿出好行為來。
第二個舊約例證是妓女喇合(第25節)。她當然不是靠好品德得救的,因為她原先是個妓女。她是靠行為稱義,因她接待了探子(或間諜),並且從別的路送他們出去。喇合是迦南人,住在耶利哥城。她聽到一支常勝軍向著這城開來,從來沒有對手勝過這支軍隊。她的結論是:希伯來人的神是真神,不論代價如何,她願認同這神。當探子進了城,她如朋友般的幫助他們。她如此做,證明了她真心相信又真又活的神。她不是因留宿探子這件事而得救,而是這個接待行為證明了她是真信徒。
有些人用這節經文,來證明得救是靠好行為。但是,他們所靠的好行為是指行善以還債,說真話、上教堂,這些是亞伯拉罕與喇合的好行為嗎?當然都不是;亞伯拉罕做的是:甘願殺他兒子!喇合呢?是叛國!你若從這些事上移去信心,他們所做的不但不是好,而且是惡。「從這些事上剝掉信心,他們就不但是不道德、無親情,而且是犯罪。」麥敬道(Mackintosh)說得很好,他說:「這一段指的是生命行為,不是律法行為。若從亞伯拉罕與喇合的行為中抽除信心,就都成了惡行。然而,它們卻是信心的果子、也是生命的行為。」
所以,這一段經文不能用來教導人靠好行為得救。它會使得引用者,好像是教人靠殺人與判國而得救,這是說不通的。
這段經文的結尾是:「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26節)。此處做了很美的結論,雅各用身體比喻信心,用靈魂比喻行為。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無用的、沒價值的。同樣的,信心沒有行為是死的、沒效用的、無益的。顯然是假信心,不是真正能救人的信心。
最後,雅各用我們對下列問題的回答,來檢驗我們的信心:是否衣著樸素,以與缺乏的人分享衣物?是否飲食便宜些,以幫助饑餓的人?是否過犧牲捨己的生活,以傳福音給缺乏生命糧的人?是否像亞伯拉罕,甘心獻上生命中的最愛給神?願否像喇合叛離世界、盡忠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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